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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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8月 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 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 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 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 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 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 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 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 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 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 2亿元(含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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