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7-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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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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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 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 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 006]17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 政府负总责,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全过程管理。
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 评估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划由地方政府在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 规划编报、审批程序。
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 局,经省移民局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批。
规划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 批准。

第三章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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