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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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以下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 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指山西省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榆林县,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伊金霍 洛旗、达拉特旗和东胜市。
在该地区进行采矿、筑路、修建电厂、 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执行“防治 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 土保持工作方针。
第四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晋陕蒙接壤地区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工作。
国土规划 ,应当将防治水土流失作为重要内容。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以市、 县、旗和流域为单位编制,具体规定规划区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 理措施,确定各个阶段的防治目标和实施步骤,并对各工矿企业( 含交通、建设企业,下同)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要求。
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 持规划相协调,并有切实可行的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工矿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必须重视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建设 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 等文件,应当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和要求,并附有当地水土保持部 门的面意见。
评审上述文件时,应当有水土保持部门参加。
凡可 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水土流失预测、评价的,或者设计任务、初 步设计等文件中没有具体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有关审批部门不 得批准。
第七条 工矿企业生产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文件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工程 和措施,必须纳入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并保证实施。
因情况 发生变化,水土保持的工程和设施确需改变时,必须事先征得水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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