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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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八年十月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 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验收管理办法(试 行)》,结合水电工程特点,特制定《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 计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一个水电工程完工后,反映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 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建设经验,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成果,分 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的总结性文件。
它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编报口径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的工程项目只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 告的原则。
第五条 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 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各项清理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实 、账表相符。
具体内容见附录一。
第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如尚有零星未完工程和费用,可以按预计额度纳入竣工决 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工程明细表。
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概算 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的3~5%,待完工后按实际成本费用调整相关资产价值 。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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