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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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加快培育电力 支柱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 江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怒江州境内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水电资源是指怒江州境内除怒江、澜沧江、独龙江等干流以外的 水能资源。
第三条 中小水电开发利用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统筹兼顾农业、工 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 涉及自然保护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高程控制范围内和作为城 市集中饮用水水源、集中农田灌溉河流(河段)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源,不得开 发建设水电项目。
第六条 在怒江州境内进行中小水电开发,原则服从国家大电开发。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 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
水能资源开发依法实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域 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必须依法获得水资源开发使用权。
中小水电资源的开发 使用权,由资源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中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出让。
有偿出让获 得的水资源开发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使用年限从获得使用权之日 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为鼓励开发怒江州丰富的中小水电资源,招商引资,河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可 实行无偿出让。
无偿出让的水资源开发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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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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