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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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文号:水利部令第 号发布 颁布日期: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02年 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2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 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 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 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 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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