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水保[2010]59号).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7-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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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文件 云水保〔2010〕59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巩固并深化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果,根 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 改)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 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 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是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抓 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契机,加强 宣传,使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搞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 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行为的重要方面。
要督促区 域内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提高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率。

二、规范验收管理,完善验收程序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土 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 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 单位在申请行政验收前须进行自查初验,行政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水土保持 验收规程中规定的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提交面验收申请、验收申 报表(见附表)和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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