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doc

投稿: 随风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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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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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 报、审批管理,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 合双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
属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手续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及申请审 批文件。
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 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 方案及申请审批文件。

第三条 在双流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凡 涉及动土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五日内对开发建设 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出具面意见,并抄送相关部门及 相应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县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园林、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在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时,对必须取得 却未按规定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 复文件或合格证的,一律不予办理。
(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时, 须以持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前置 条件。
(二)县环保局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时,须 以持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前置条 件。
(三)县发改局对审批制项目立项进行审批和对核准制 项目进行核准时,须以持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 土保持方案为前置条件。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 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四)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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