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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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68号 《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保护水土 资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主要内容之 一的,对因该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制定的预防和治理水土 流失的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应遵守本暂行 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 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经批准 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制度审查批准 。
(一)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除国家、省有规定者外,均由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市、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三)乡镇、集体、个人项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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