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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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桂水水保〔2007〕5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积极推动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生态文 明,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和水利部第2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 理暂1 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投入运行或试运行前,应该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或试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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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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