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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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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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04-18 法规名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办水保[2005]67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4.18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 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 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 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 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 水利部、财政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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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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