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修改)1.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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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建设 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所发京建科教〔2003〕10号关于发布北京市 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凡在北京市行政 区域内施工时执行本规定。
外埠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应满足 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所在地区的相应规定及要求。
1.3工程资料实行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
1.4工程资料必须真实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 。
应按系统、专业归档整理,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技术负责人 审核。
资料成果应由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资料等玩忽职守,并由此造成 资料不合格的,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5 工程资料应在竣工前整理、汇总完毕,负责编制的资料如无特殊规定 不少于2套,其中一套交建设单位,一套交公司技术部。
2管理职责 2.1技术部职责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2.1.1 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和领导,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制度,2.1.2设 档案管理和技术资料管理岗位,配备技术人员专职从事资料管理工作 。
担任本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持有“城建档 案管理员”证和“资料员上岗证”。
2.1.3 每季度对在施工程进行一次施工资料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限 期内整改未达标的单位,将给予一定处罚。
2.1.4 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对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进行预检,预检通过后方 可进行竣工验收。
2.1.5参加评优工程项目的资料检查与报审工作。
2.1.6 负责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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