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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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分户供暖用。欢迎下载!
北京市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本文出自:能源世界网 作者:我爱蓝天点击率:1154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 能管理规定》,推行集中供暖住宅的分户热计量,特制定本设计技术 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
分户独立热源 的户内热水供暖系统相应部分的设计,也可参考执行本规程。
1.0.3 集中供暖住宅热水供暖系统分户热计量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和《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26 95)、北京市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DJ 0160297),以及其它标准、规范或规定。
2术 语(略) 3供暖负荷计算
3.0.1 应按《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常规进行房间供暖热负荷计算。
3.0.2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主要居住空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按相 应的设计标准提高2度。
3.0.3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按热源为连续供暖的条件计算供暖负荷。
除燃煤锅炉房外,不应考虑热源状况附加系数。
3.0.4 户间因室温差异而形成的热传递,应按下列原则计算传热负荷:
一、应计算通过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量。
二、与邻户的温差,暂按6度计算。
采用地板供暖时,暂按8度计算。
三、以各向户间传热量总和的适当比例,作为户间总传热负荷。
3.0.5 按
3.0.4条计算的户间传热量,不宜大于按
3.0.1条、
3.0.2条和
3.0 .3条计算的基本供暖负荷的80%。
3.0.6 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不 应计人户外供暖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
3.0.7 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均应按同一标准进行供暖负荷计算。
4热源和室外系统设计
4.1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燃煤集中锅炉房供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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