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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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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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l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2.
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 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
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3.
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
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 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 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
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 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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