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交 底 记 录(施工用电).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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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记 录(施工用电) ,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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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照明安全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金壁贯融小区 施工单位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底项目(部位 交底日期 ) 交底内容(安全措施与注意事项): 1.一般规定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兴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 灯等。
 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 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取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取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取用防尘型照明器。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 丰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取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6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7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2 照明供电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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