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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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 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 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 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 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 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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