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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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 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 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 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 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二类、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 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 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 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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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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