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0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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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0-6-20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2010-6-20实施。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规定空关房交付2年后,可以80%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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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 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 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 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 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 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 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 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 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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