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1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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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赣州市目前执行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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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62号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平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 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 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 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 关系和矛盾。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 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 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 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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