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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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价房〔2006〕3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 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 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 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 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 用。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 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 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 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 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 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 程中,所需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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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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