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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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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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 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 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本规定中的“建设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 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修改为“小区 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确定综 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施、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物业管 理设施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配套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有拆迁安置义务的项目,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方案 及义务履行情况材料”。

三、
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修改为“小 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四、
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进行验收。
单项工程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报综合验收”修改为“单项工程竣 工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 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十条“小区工程全部完工,开发单位应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堆放材 料清理干净,拆除施工围墙,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后,方可向建设局申报综合验 -2 -收”修改为“小区工程全部完工(拆迁安置的项目义务履行完毕)后,小区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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