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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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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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责编:晓薇 2006-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 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保安、交通、卫生、环境等项目(以下统称物业)进行维 护、修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进 行专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法制 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供电、供热、供水、通讯、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住宅小区应依照本规定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住宅小 区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 委员会。
其范围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公用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一般住 宅区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原开发 建设单位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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