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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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 ,物业管理资料。欢迎下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我市自二○○五年六月一日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以来,不少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 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3]1864号)的精神和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第十八条“……空置物业收 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现就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有关“空置房”物业收费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
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收费规定时,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新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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