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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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美国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因法律不健全而出现开发商不向业主移交小区控制权的问题、开发商将 小区的共有部分(如车库及停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占为己有的问题,等等。
在此种背景下,美国统一各州 法律全国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了《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针对住宅小区房屋买卖的问题以及 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
1977年,该法公布,供美国各州立法参考。
到1980年, 美国已有12个州基本采用该法,其他州的立法也大量地吸收了该法的内容。
各州新一代物业产权法出台后, 前述的种种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对住宅小区的控制权,寻租牟利,侵害和剥夺广大业主的财产权利,并避免由此 引发的大量争议和纠纷,法律对开发商必须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小区全体业主移交小区的控制权,作出了 强制性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
美国法律一般将住宅小区划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 主对专有部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与其他业主一起对共有部分拥有共同所有权。
换句话说,在美国的住宅小 区里,房屋单元为业主专有财产,除房屋单元以外的小区的全部是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小区里的所 有建筑与设施分为专有和共有两类,小区内的任何建筑与设施不是专有部分,就是共有部分,反之亦如此。
小区内绝对不允许有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也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飞地”存在。
小区车库及停车位的归属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所有权的制度设计,遵循了以下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 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小区内车库及停车位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作为独立的专 有部分单独买卖。
在现代社会里,对于业主来说,停车位实质上是一种与生活必需品几乎同样重要的资源。
这项极为重要的资源如果被小区业主以外的他人控制,他人就能够以此来盘剥业主以谋取高额的垄断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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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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