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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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
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
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
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
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
查情况,在保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
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