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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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浙建法(2007)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 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 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 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 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 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 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 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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