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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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位置是: 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各类政策法规 索 引 号:GZ15021988037595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988年1月5日 名 称: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文 号:穗建[1988]005号 主 题 词: 穗建[1988]005号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 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4〕21号)和《广州市 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穗建〔1986〕143号)的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 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过 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做好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进馆的工作,特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基建工程种类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按其形式和功能可归纳为十二类:
一、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公用、市政、动力设施的站、场、厂工程(即给排水泵站,水厂,发、变 、配电房或站,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 站或台,大型公共交通场或站,污水处理厂或站,环卫设施的厂或站等)。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供气、工业管道、人防 通道及其它条状地下隐蔽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等)。
五、地下铁道和隧道工程。
六、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七、城市道路工程(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平交口,高速公路,
一、二级公 路)。
八、桥梁、涵洞、立交、高架路、天桥、过街隧道工程。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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