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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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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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4-2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二 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 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 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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