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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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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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认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 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 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 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 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查验工作, 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 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 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 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 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 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第六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规划部 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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