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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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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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质监〔2010〕03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颁布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 JJI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 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等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1.0.2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1.0.3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要求。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2.0.1条 竣工验收按单位工程组织验收,一般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 水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分别按观感质量、安全 及使用功能、质量保证资料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
观感质量评价应采用本办法附表1的统一格式,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 应采用本办法附表2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应采用本办法附 表3的统一格式,综合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采用本办法附表4的统一格式。
第2.0.2条 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意见,其 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否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的 重大质量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
第2.0.4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2.0.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 附表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表 附表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表 附表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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