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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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 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 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 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 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 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 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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