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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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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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 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 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 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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