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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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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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 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 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直 接提交建设单位); 4.4.2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 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 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4.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 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 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4.4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 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 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4.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 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4.4.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A、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 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 料;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 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 致后,重新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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