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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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 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规划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 并与之签订《文明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合同》的约定, 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实 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 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
第七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 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 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
根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凡设 置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均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凡设置半 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则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栏。
分隔设施应做到连 续、稳固、整洁、美观。
第九条 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 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
封闭交通施 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因施工 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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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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