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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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管理规定 ,分享一下。欢迎下载!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6〕144号 2006年4月24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 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 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 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
2、3 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 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 1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 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 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 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 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 2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 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 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 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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