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防工程使用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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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编号:Ⅰ 杭州市余杭区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 建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公章) 使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公章) 工 程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人防工程使用须知
一、严格遵守《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96年市府第1 09号令)、余政办(2005)116号转发区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 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实 施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管理规定。
接受人防办的检查、督促 和指导,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使用单位须向人防办办理使用手续,经核准后领取《人防 工程平时使用证》及其副本取得使用资格。
使用单位可凭《人 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按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 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三、使用单位每年应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区人防 工程使用》向区人防办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凡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用途、终止使用、使用期满,改建 装修或遇国家及本市政策性调整人防工程使用费标准等,均 应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到区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四、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应认真贯彻执行区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实施使用管理。
如 由于使用单位平时使用不当,造成对人防工程结构及内部各 类设备、设施的破坏,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
因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使 用单位自行承担。
五、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违反规定,人防办有权从保证金扣 收管理费、滞纳金、赔偿金、清扫费和罚款等。
使用单位在批 准的使用期内停止使用,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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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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