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通知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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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l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 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 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 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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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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