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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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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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建发〔2008〕157号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 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 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 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 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 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 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 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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