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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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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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26 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 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 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 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 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 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 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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