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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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 》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 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在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 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 交底。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 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为作 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 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 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 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 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 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 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负责安装和拆卸;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物料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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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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