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部表1-表5及填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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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部表1-表5及填写范例 ,天津分户验收 填写范例 填写说明 分户验收。欢迎下载!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按照该通知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对原《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建质安[2006]10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住宅工程质量责任,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二)门窗及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栏杆、护栏质量; (九)结合工程特点,各方约定的其他分户验收项目。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
第四条分户验收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分户验收。
(二)验收组织。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三)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主要规范标准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四)检查记录。
检查时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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