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抗渗试件制作规定的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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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抗渗试件 制作规定的依据
1、GB50208-20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4.1.5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
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2、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7.4.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JGJ/T193-2009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规定:4.1.1同一检验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龄期、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应相同。
4.1.2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验批不少于一个 4.1.3对于同一验收批,设计要求的各个检验项目至少完成一组试验。
4、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 规定:10.3.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据以上规定,对抗渗混凝土试件制作做如下规定: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
2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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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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