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绵建局函〔2010〕147号).pdf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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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绵建局函〔2010〕147号) ,用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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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 阳 市 建 设 局文 件 绵建局函〔2010〕147号 绵阳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 商品混凝土企业: 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施工企业混凝土的取样、养 护和送检及监理(建设)单位对取样、送样的见证行为。
从我局 开展的检查情况看,存在施工企业不按规范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 或制作试块弄虚作假、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见证取样职责、预 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养护试块,脱离了监理(建设) 单位的监控、送检未严格实行见证等现象,严重影响混凝土强度 检验评定的真实性、可靠性,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隐患。
为确保 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规范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
(一)取样制作要求 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和结构实体检验的 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 的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并按规范要求制作。
见证 人员应在试件上进行见证标识并做好旁站记录,施工现场不得留 有无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也不得留置备用试件。
施工单位必须建 立混凝土试件取样送检台账,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养护要求
1、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混凝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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