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doc
内容介绍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不同建筑规模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资格及数量,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质量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员等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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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并应在委托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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