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之监理工程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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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之监理工程师 36-3-1监理工程师的性质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监理工程师不是专业技术职称,而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考试合格、注册后,取得的一种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的,即使是在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以后,在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也得由关按规定的年限复查;对不从事监理业务、不在职的监理工程师或不符合条件(或违纪、违法)者,应注销(或吊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不得为未取得监理资质证的单位实施监理业务的技术服务;监理业务只能由取得《监理资质证》的单位承担,而监理工程师只能服务于取得《监理资质证》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才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6-3-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力和应具备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与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不同,它不仅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还要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经济问题,调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方面的争议......。
因此,监理工程师为适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具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好的素质。
36-3-2-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的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具体内容是:
1.协助业主考查、选择、确定施工队伍,并参加合同谈判;
2.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指令;
3.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6.审查有关材料的性能、质量与操作工艺,监督有关工程试验; 7.签认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8.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项; 9.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
1.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写出评估报告; 1
2.签发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6-3-2-2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并正式通知承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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