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本)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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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本)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法律知识本)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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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资质管理   。


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
  申领资质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
  。


第八条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必须按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
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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