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doc
内容介绍
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欢迎下载!
绪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最高立法机关--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1998年3月1日。
3.建筑法是一部重要的产业立法,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所要适应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所要确立的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秩序。
指导原则:⑴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发展 ⑵合理确定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⑶坚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立法的重点 ⑷立足于扶持建筑业走向更高的水平 ⑸强调建筑活动必须进行重视合法性 ⑹建筑业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第一章总则
1.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所规定的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⑴市场进入规则 ⑵市场竞争规则 ⑶市场交易规划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第二章建筑许可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具备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⑵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9.5KB
上传作者
阳光酒窝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