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进榕从业登记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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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进榕从业登记备案 ,福州。欢迎下载!
福州市建设局_外地施工、监理企业进榕从业登记备案(建筑)(FZ01JS-JD-0029) 受理单位 福州市建设局 联系电话 审批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 审批条件 在我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并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申请材料
(1)《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登记手册》(按手册要求内容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3)业绩证明材料(企业近二年完成的,不少于2项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二年,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证明;
(5)企业法人授权驻榕管理机构管理权的文件(含:授权委托、任命。
应明确被授权人、授权范围、责任等);
(6)在榕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7)在榕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产证复印件(总承包施工企业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
2、施工专业承包及监理企业面积不少于200m2。
原件核对,不得租用私人住宅);
(8)在榕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职称和执业资格、岗位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其中执业证、岗位证留存);企业须附在榕的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承诺。
建筑业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少于3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9)在榕登记备案的人员医疗及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10)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由福州市商业银行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原件留存)。
以上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1-10项装订成册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建设局建筑业处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2个工作日内建筑业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3、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内建筑业处经办人对申请人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业绩及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开具踏勘报告;
4、审核:建筑业处负责人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5、审批:分管副局长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办结:建筑业处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制作备案证件,发放备案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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