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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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舟建委〔2008〕179号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渐开放,外来建筑业企业为我市的工程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其中仍有一些企业不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存在机构设置不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及挂靠、串标、转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含分包企业,下同)均应到我委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填写《市外施工(建设监理)企业进舟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并与我委签订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
未经备案或备案未获通过的,均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业务或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备案手册》表式可以通过舟山市建设业管理信息网zsjz.gov/下载专区获取。
二、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企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备案手册》一式三份(备案后一份由我委存档,另外二份由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自行保存);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与复印件、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与复印件需提供三本、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的任职文件);
4、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150M2,初次进本市的分包企业,如在本市仅承接一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可暂设在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应另设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与复印件;内设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册(内设管理部门一般不少于3个,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必设)和有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4人,分包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可酌情减少);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一式二份;[企业法人代表应在责任上签字、盖章,责任请在舟山市建设业管理信息网zsjz.gov/下载专区获取];
2、本市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档案(须提供企业近三年来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记录,包括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和诚信保证金协议;
8、施工、监理单位还需在网上报建。
网址:舟山市建设业管理信zsjz.gov/下载专区获取操作手册)。
办理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二楼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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