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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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欢迎下载!
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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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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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并在岗位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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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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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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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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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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